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4854号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1幢二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裕祥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奥花园D区3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裕祥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