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665号
申请人: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15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88309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小毛。
申请人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1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出具的编号:PZDM201944030000000356《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1123000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尚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1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