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七道房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湾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 华
审判员 樊少忠
审判员 张怡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