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45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693588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七道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8733216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35356244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大连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政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