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45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693588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七道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8733216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35356244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诉被告大连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政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