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初903号
原告:大连德豪昶誉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杨屯社区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刘胜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艳,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杨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贾绪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先,辽宁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54号。
负责人:孙振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成,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七道房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品,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德豪昶誉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及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提级管辖,并于立案后即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求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德豪昶誉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任 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