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德豪昶誉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47号
原告:大连德豪昶誉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刘胜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艳,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贾绪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先,辽宁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54号。
负责人:孙振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成,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七道房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品,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德豪昶誉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及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辽0214民初1196号】,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大连德豪昶誉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0万元;2.确认上述工程款从诉争房屋折价或拍卖款中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化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1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鸿缘山庄及配套工程项目由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现已全部按质按量完工并已交付被告使用。2021年9月24日,经过决算,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最终确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110万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结算确认书第4条约定:如被告延迟支付工程款,则应承担欠付工程款总额的年化12%违约金。2021年12月16日,因被告未按结算确认书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被告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涉案债权及债权所有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已于2022年2月23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辽02民初644号、(2022)辽02民初645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已申请查封案涉31套房屋。本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2022)辽02民初644号、(2022)辽02民初645号案件的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述三案属于关联案件,为防止两级法院对关联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冲突,本案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22)辽02民初644号、(2022)辽02民初645号民事案件系关联案件,由本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审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请求将本案提级管辖,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任 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