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322号
原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七道房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科长。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负责人:**。
原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3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清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