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6135号
原告:**全,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七道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8733216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品,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与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全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