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中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45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88992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6区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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