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45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88992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6区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