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470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系***儿子。
被申请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53973A。
法定代表人:刘同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全保单为其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30元,由申请人***暂予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