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8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告: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同尧,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诉称,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安徽中皖双兴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区以及安徽弘兴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厂区的施工单位,***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地的资料员。2020年6月6日,双方结算共计欠付***工资23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7月底前全部付清。但到期后***虽多次催要,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3000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无法依据合同确定履行地。原告所举的债权凭证“欠条”记载原告系杭埠项目的资料员,但不能据此确定原告的工作地点即一定在。因此,直接认定合同履行地在,证据不足。综上,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故本案应当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仪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亚非
书 记 员 徐 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