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4154号
申请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5397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工业园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D25N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