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泰平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283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泰平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何祖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泰平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嘉兴亨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作出(2018)黑0110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兴亨台贸易有限公司对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并于2018年7月20日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经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8)黑0110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执28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光辉
审判员  吕德英
审判员  杨晓晨
(院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