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1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任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9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511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6331.5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孙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