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1990号
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平和街39号院11号楼E区1至2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人民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东方神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立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