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8]第1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3194.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8元。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状况。******
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司法惩戒******
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2019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对***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
1、冻结被执行人***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62×××47账户的银行存款(无存款),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2、2019年5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营业地点,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本案尚来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8]第17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8]第17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