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6执保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娄飙,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申请执行人:***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3层4号
申请执行人**、娄飙与被申请人项松英、***、***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
书记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