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4民初1404号
原告:*开宗,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宗与被告***、***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胡开宗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开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开宗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