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娄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6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娄飙,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709264338。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5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中责令被执行人项松普向申请人娄飙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前期利息990000元、利息90277元(以借款本金2500000元为计算,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6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止),被执行人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项松普债务向申请人娄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娄飙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前期利息942000元、利息86666元(以借款本金2400000元为计算,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6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止),上述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8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1679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普强建
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5756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3514145元收
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