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91财保218号
申请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张家书。
被申请人:合肥南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仰桥路**>
法定代表人:胡佑平。
申请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南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7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南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49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8元,由申请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