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英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泰安鲁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329号
原告:英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斌,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鲁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泰山科技产业园基地9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董事长。
原告英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鲁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英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英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英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