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05执4号
山东政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00元;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屯留县支行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0505000413507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