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8853号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波,总经理。
被告: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
李沧区重庆中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