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83557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东路7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470149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1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