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3民初265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案件保全费2070元,共计4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98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