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整流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3民初2658号 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整流器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原告太平洋制罐(青岛)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