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中区大队、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103行审28号
申请人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中区大队,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小纬六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冠,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150号。
申请人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中区大队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消防管理行政处罚强制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4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中区大队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济市(消)行罚决字[2019]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罚款150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经催告后,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向我院交纳罚款15000元,后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后,主动交纳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申请人撤回强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中区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被申请人交纳的15000元罚款由本院过付申请人。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