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283号
申请人:重庆二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21640L。
法定代表人:阳开。
被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工业东区龙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XJEY8C。
法定代表人:单怀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二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二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000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二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90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银行存款:
(一)、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号:69×××49;
(二)、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高升路支行,账号:81×××27。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