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591号

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

区新都工业东区龙虎大道。

法定代表人:单怀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如下:

一、户名: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银行账户:32×××40。

二、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城投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

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