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7616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工业东区龙虎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