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968号
原告:安地亚斯(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府山区月华大街3号龙建大厦6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商巨建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南巷160号附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地亚斯(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巨建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地亚斯(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商巨建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地亚斯(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