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4497号

原告:***,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7958823U。

法定代表人:周志达。

原告***与被告**、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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