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4497号
原告:***,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7958823U。
法定代表人:周志达。
原告***与被告**、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