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3财保19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2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北东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A-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7958823U。
法定代表人:周志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在添,男,生于1978年11月2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贾好为,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因巴东县野三关等二个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庙坪村)的土地整治款14874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因巴东县野三关等二个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庙坪村)的土地整治款148743元;
二、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
书记员谭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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