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3财保197-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2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北东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7958823U。
法定代表人:周志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在添,男,生于1978年11月2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贾好为,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黄在添、贾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因巴东县野三关等二个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庙坪村)的土地整治款148743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因巴东县野三关等二个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庙坪村)的土地整治款148743元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 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谭江涛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鄂2823执保184-1号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黄在添、贾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因巴东县野三关等二个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庙坪村)的土地整治款148743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因巴东县野三关等二个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庙坪村)的土地整治款148743元的扣留。
附:本院(2018)鄂2823财保19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联系单位: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718-433****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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