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55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A-1304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达。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丁艳江。
原告***与被告***、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因已与***、湖北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完劳动报酬,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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