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3465号
原告: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青啤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11号楼东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山东建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