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1民初2405号
原告:山东圣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应用科学城联合成长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同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蒲***香炉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沂南县同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沂南县同德食品有限公司协助负责人,住山东省沂南县。
第三人: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11号楼东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圣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环保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同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食品公司”)、第三人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润环保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元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德食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三润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元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公司债权转让款58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第三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三人为被告公司污水项目提供总氮、总磷去除技术以及运营维护服务。被告欠付第三人技术服务费28万元、运营服务费30万元。2021年11月2日,第三人将以上债权及孳息全部转让给原告公司,现原告公司已合法取得债权,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转让款,诉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德食品公司辩称,1.2019年与三润环保公司进行的是污水处理试验,未签订服务合同,同德食品公司提供试验场地,三润环保公司免费去除总磷总氮技术试验,未达到处理效果,同德食品公司有机污水更加恶化,导致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环保局在线检测数据故障达240次之多,三润环保公司将不成熟的技术设备引进同德食品公司造成了同德食品公司的大量损失;2.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三润环保公司述称,1.第三人与被告公司有合同并全部交给圣元环保公司,非免费试验;2.债权转让通知书已送达被告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19年6月,三润环保公司与同德食品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载明:三润环保公司为同德食品公司的污水项目提供总氮、总磷去除技术以及运营维护服务,技术开发合同期限3年,自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同德食品公司应向三润环保公司支付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费28万元、运营服务费30万元。2021年11月2日,三润环保公司与圣元环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三润环保公司将对同德食品公司以上的债权及孳息全部转让给圣元环保公司。2021年11月3日,三润环保公司出具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3月30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寄送同德食品公司,2022年3月31日,同德食品公司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6月21日,圣元环保公司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圣元环保公司当庭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邮寄单及送达信息、三润环保公司与同德食品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山东省污染源检测信息共享系统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同德食品公司污水总排口日数据汇总表打印件,经庭审质证,同德食品公司、三润环保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亦无证据提交,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同德食品公司拖欠三润环保公司技术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共计5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履行中,三润环保公司与圣元环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三润环保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圣元环保公司所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向同德食品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经通知了同德食品公司,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同德食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圣元环保公司要求同德食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58万元及主张之日起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同德食品公司提出“1.未签订服务合同,三润环保公司免费去除总磷总氮技术试验未达到处理效果,同德食品公司有机污水更加恶化,导致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环保局在线检测数据故障达240次之多,三润环保公司将不成熟的技术设备引进同德食品公司造成了同德食品公司的大量损失;2.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辩解意见是否成立?经审理认为,因同德食品公司对圣元环保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邮寄单及送达信息、三润环保公司与同德食品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山东省污染源检测信息共享系统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同德食品公司污水总排口日数据汇总表打印件均无异议,其上述辩解意见与质证意见相互矛盾,且未当庭提供证据佐证上述辩解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沂南县同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圣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5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沂南县同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于 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