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1民初2404号
原告:山东圣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应用科学城联合成长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砖埠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圣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环保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第三人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润环保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元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三润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元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58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三人为被告污水项目提供总氮、总磷去除技术以及运营维护服务。被告欠付第三人技术服务费28万元、运营服务费30万元。2021年11月2日,第三人将以上债权及孳息全部转让给原告,现原告已合法取得债权,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转让款,诉请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食品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程序不合法,转让协议无效;2.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原告按照第一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提起诉讼,刻意回避第二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第三人研究开发服务费10万元、污水处理费48万余元;3.第三人未履行两份合同的义务。2020年10月2日,被告污水外排口水样不达标,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处以46万元行政罚款,被告已缴纳,按合同约定该罚款应由第三人承担;4.原告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在线数据不能完全证明被告2020年10月2日的污水排口水样达标,沂南县分局在不达标的时间节点提取的不达标的污水样本,作出处罚合理合法;5.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合同未履行完毕,未完成全部运营和技术开发服务的合同义务,双方未进行清算,原告依法不能取得该不确定的债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三润环保公司述称,同意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19年6月,三润环保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载明:三润环保公司为***食品公司的污水项目提供总氮、总磷去除技术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确保污水处理后总氮总磷达标排放,符合国家对总氮总磷的排放要求,技术开发合同期限3年,自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食品公司应向三润环保公司支付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费28万元、运营服务费30万元。
2019年6月15日,三润环保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污水处理COD.氨氮委托运行服务合同》一份,载明:三润环保公司对***食品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为期三年(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的生产运行管理,三润环保公司通过自身技术和经验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COD.氨氮达标排放,如不达标,三润环保公司承担环保罚款。运营期间,***食品公司按月支付三润环保公司劳务费2万元。因三润环保公司原因导致污水厂COD.氨氮出水不达标,导致上级政府(部门)对***食品公司进行处罚时,由三润环保公司承担环保处罚罚金。
2021年11月2日,三润环保公司与圣元环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三润环保公司将对***食品公司以上的债权及孳息全部转让给圣元环保公司。2021年11月3日,三润环保公司出具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3月30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寄送***食品公司,2022年4月2日,***食品公司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6月21日,圣元环保公司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11月19日,***食品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支付三润环保公司总磷总氮污水治理预付费10万元;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7日,***食品公司25次通过网银转账支付三润环保公司污水运营费共计41.6万元。
再查明,2020年12月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作出临环(沂南)罚字【20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10月2日,执法人员对***食品公司污水外排口取样监测COD超过标准限值的0.8倍、总磷超过标准限值的0.26倍,超标准值排放水污染物,罚款46万元。2021年7月7日,***食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6万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圣元环保公司当庭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邮寄单及送达信息、三润环保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山东省污染源检测信息共享系统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食品公司污水总排口日数据汇总表打印件、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日在***食品公司污水取样检测报告水指标在合格标准;***食品公司当庭提交的2019年6月15日***食品公司与三润环保公司签订《污水处理COD、氨氮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向三润环保公司银行转账凭证26张、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13日***食品公司污水排出口超标数据、2020年12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对***食品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公司缴纳46万元罚款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2019年6月,***食品公司与三润环保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污水处理COD.氨氮委托运行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经审理认为,上述两份合同系***食品公司与三润环保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已部分履行相关合同权利及义务,均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二,三润环保公司与圣元环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经审理认为,三润环保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圣元环保公司所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圣元环保公司向***食品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经通知了***食品公司,***食品公司负责人***对《债权转让通知书》亦签收,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食品公司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程序不合法,转让协议无效”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三,***食品公司提出“第三人未履行两份合同的义务,未与被告清算账目,原告不能取得不确定的债权”的辩解意见是否成立?经审理认为,2019年6月,三润环保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载明:三润环保公司为***食品公司的污水项目提供总氮、总磷去除技术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确保污水处理后总氮总磷达标排放,符合国家对总氮总磷的排放要求,技术开发合同期限3年,自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食品公司应向三润环保公司支付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费28万元、运营服务费30万元。2019年6月15日,三润环保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污水处理COD.氨氮委托运行服务合同》载明:三润环保公司对***食品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为期三年(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的生产运行管理,三润环保公司通过自身技术和经验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COD.氨氮达标排放,如不达标,三润环保公司承担环保罚款。两份合同同时签订,内容相互补充且有关联性,圣元环保公司质证认为《污水处理COD.氨氮委托运行服务合同》与本案无关,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质证意见不予采信。***食品公司当庭提交26份票据及网银转账支付凭证证实,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三润环保公司研究开发服务费10万元及污水处理费41.6万元,圣元环保公司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质证意见不予采信。***食品公司上述辩解意见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四,***食品公司提出,“2020年10月2日,污水外排口水样不达标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处以46万元行政罚款,被告已缴纳,按合同约定该罚款应由第三人承担”的意见是否成立?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当庭出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公司缴纳46万元罚款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为证,圣元环保公司质证认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对***食品公司排污抽样检测的数据不准确,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正确,***食品公司应通过听证程序对行政处罚予以核实或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圣元环保公司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在线数据证明***食品公司2020年10月2日的污水排口水样达标,因该数据报告更新周期为每小时一次,在间隔的一小时之内的污水指标是否一直合格,在线数据是无法实时提供,沂南县分局在不达标的时间节点提取的不达标的污水样本并作出行政处罚合理合法,且***食品公司已缴纳46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圣元环保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食品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三润环保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未清算债务,存在不确定的债权,债权转让后,***食品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抗辩证据予以佐证,庭审后本院多次进行调解,因对债权的数额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圣元环保公司又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圣元环保公司诉请***食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58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圣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山东圣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于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