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与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民初435号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西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华,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如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临沂应用科技城*座**楼。
法定代表人:咸建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河路*号**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维,男,1981年11月17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与被告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1.14元,减半收取3585.57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