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639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大道(***路)以南商业楼B座二层自编203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247358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1095928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94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94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9.7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