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5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大道(原兴朗路)以南商业楼B座二层自编203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2473584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507室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109592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6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保费179520元及配件、人工费38800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719.62元及财产保全费1899.7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暂无法处理;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YW××**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5年3月9日,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宇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