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北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天发科技园**楼1门601。
法定代表人:柯昌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梁,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北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育水佳苑****楼1门101。
法定代表人:张剑峰,经理。
被执行人:张剑峰,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张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9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菡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