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北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天发科技园**楼1门**。
法定代表人:柯昌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道梁,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北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育水佳苑****楼1门**/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超特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9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北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颖
审判员  尹航
审判员  李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钰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