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知初202号
原告: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4号2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何一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嘉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号众创服务中心A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冯欢欢。
原告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嘉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出具不缴纳诉讼费的情况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管祖彦
审判员任小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