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海德马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德马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北侧、思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港北6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件由来:青岛海德马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管辖问题的约定并非是对《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管辖的变更,该《补充协议》仅是对被上诉人设备更换的权利义务双方进行了补充,如果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其他合同涉及的货款,仍应当按照双方《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该约定明确唯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到期设备款2446927元及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关于北航院20MN压机主缸付款发货协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原则上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均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管辖协议的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