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14财保37号
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2142010000000102)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素芳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