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7执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39741.0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由于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封的房屋、土地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539741.0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内蒙古乌兰察布新城支行账户(账号06×××7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3月26日至2022年03月26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兴和支行账户(账号15×××5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4月01日至2022年04月21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万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科技工业园区房权证字第××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科技工业园区(中国航天风电产业园)兴国用(2010)第046-1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4你那4月1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