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23民初3735号
原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化机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艳
法官助理谢小喜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