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湘潭市湘江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7民初11639号 原告:湘潭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不详。 原告湘潭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湘潭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