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1执9045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高速出口二号村办公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0988189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住瑞安市,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茂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381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垫付款1044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在银行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浙D×××××丰田牌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止)。因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所在地邮寄《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备,限制其出境。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回执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81执90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秀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